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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游戏城新版|山本惠美|涉赌案件中的赌资认定
2025-10-05

  太阳成集团tyc122cc大阳城集团ღ◈,申博太阳城平台太阳集团城官网太阳成集团ღ◈!太阳新城集团suncitygroup太阳官方网站《最高人民法院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ღ◈: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ღ◈,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ღ◈。司法解释对于重复投注的网络赌博如何计算赌资数额未作出规定ღ◈。如果重复计算ღ◈,则和线下网络赌博赌资计算方式产生巨大偏差ღ◈,不利于案件审判公正ღ◈。本案适用了司法解释以网络赌博中行为人最初投入额作为赌资数额的认定方式ღ◈。

  原审被告人华吉羽ღ◈,2014年12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ღ◈,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ღ◈。

  原审被告人候皓平ღ◈、朱长发ღ◈、曹伟龄ღ◈、侯晓平ღ◈、叶建生(基本情况略)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ღ◈: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ღ◈,原审被告人候皓平从洪传忠(已判刑)处获得境外“申博”太阳城赌博网站的百家乐账号ღ◈,为该网站担任代理太阳集团游戏城新版ღ◈、招募侯晓平ღ◈、王政(另案处理)为下级代理ღ◈,再由侯晓平ღ◈、王政招募下级代理或会员ღ◈,接受会员投注ღ◈。期间ღ◈,原审被告人朱长发ღ◈、曹伟龄协助候皓平收取赌资ღ◈、开设账号ღ◈。2014年2月至4月期间ღ◈,原审被告人侯晓平从候皓平处获得赌博网站账号ღ◈,与被告人叶建生共同为该网站担任代理ღ◈,招募被告人华吉羽等人为下级代理ღ◈,再由华吉羽等人招募会员ღ◈,接受会员投注ღ◈。期间ღ◈,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1.9亿余元ღ◈。其中ღ◈,华吉羽招募朱水林为会员ღ◈,并接受投注ღ◈。该“百家乐”账号电脑显示的“投注金额”人民币200余万元ღ◈,电脑显示的“输赢额”为人民币2万元ღ◈。

  上述事实ღ◈,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ღ◈,且有证人张某蔚ღ◈、谢某衡ღ◈、王某ღ◈、谢某民ღ◈、朱某林等人的证言ღ◈,辨认笔录山本惠美ღ◈,网站截屏照片ღ◈,手机截图ღ◈,短信记录ღ◈,远程勘查工作记录ღ◈,相关账号电子账单ღ◈,银行开户信息及转账信息ღ◈,搜查笔录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ღ◈,案发及抓获经过以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ღ◈,赌资是指用于赌博的资金或物品ღ◈,实践中通常包括三种形式ღ◈,即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ღ◈、换取筹码的款物或者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ღ◈。在网络赌博中ღ◈,由于具体赌博行为与资金最终结算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延滞ღ◈,故原则上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认定赌资ღ◈。但是在“百家乐”这种较短时间内可以连续多次多局进行的赌博形式中ღ◈,其网络系统中所显示的投注金额是每一局投注滚动累计而成ღ◈,而输输赢赢之间该金额相对于赌博额度或者最终结算赌资之间都可能存在一定的重复计算问题ღ◈,而本案中投注额累计与最终实际输赢额之间的巨大差异ღ◈,更显示其中重复计算问题必然存在ღ◈,检察机关简单地以投注额累计金额认定赌资数额ღ◈,并据此认定被告人华吉羽构成情节严重依据不足ღ◈,予以纠正山本惠美ღ◈。被告人候皓平ღ◈、朱长发ღ◈、曹伟龄ღ◈、侯晓平ღ◈、叶建生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ღ◈,并由下级代理接受会员投注ღ◈,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ღ◈,并属于情节严重ღ◈;被告人华吉羽为赌博网站做代理ღ◈,并接受会员投注ღ◈,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ღ◈。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ღ◈。被告人候皓平系累犯ღ◈,依法应从重处罚ღ◈。在被告人候皓平ღ◈、朱长发ღ◈、曹伟龄共同犯罪中ღ◈,被告人候皓平起主要作用ღ◈,系主犯ღ◈;被告人朱长发ღ◈、曹伟龄起次要作用ღ◈,系从犯ღ◈,均应依法减轻处罚ღ◈。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ღ◈,当庭认罪态度较好ღ◈,依法均可从轻处罚ღ◈。综上ღ◈,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ღ◈、情节ღ◈、性质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ღ◈,判决被告人候皓平犯开设赌场罪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ღ◈,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ღ◈;被告人朱长发犯开设赌场罪太阳集团游戏城新版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ღ◈,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ღ◈;被告人曹伟龄犯开设赌场罪太阳集团游戏城新版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ღ◈,缓刑一年六个月ღ◈,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ღ◈:被告人侯晓平犯开设赌场罪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ღ◈,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ღ◈;被告人叶建生犯开设赌场罪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ღ◈,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ღ◈;被告人华吉羽犯开设赌场罪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ღ◈,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ღ◈。

  宣判后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ღ◈,根据相关法律ღ◈、司法解释ღ◈、规范性意见规定ღ◈,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ღ◈,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ღ◈,属开设赌场情节严重ღ◈。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ღ◈。本案原审被告人华吉羽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00余万元的事实清楚ღ◈,证据确实ღ◈、充分ღ◈,华吉羽涉案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ღ◈,属于开设赌场罪规定的“情节严重”ღ◈。原判未认定原审被告人华吉羽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严重太阳集团游戏城新版ღ◈,导致量刑畸轻ღ◈。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ღ◈,原判未将累计投注金额认定为赌资ღ◈,进而未认定原审被告人华吉羽开设赌场情节严重ღ◈,导致量刑畸轻ღ◈,决定支持松江区检察院抗诉ღ◈。

  原审被告人华吉羽对原判认定事实不持异议ღ◈。辩护人提出ღ◈,“百家乐”这种赌博形式在网络系统中所显示的“投注金额”数额系每一局投注滚动累计而成ღ◈,是一种重复简单计算的结果ღ◈,认为这种“投注金额”等同于赌资数额山本惠美ღ◈,对原审被告人华吉羽不公ღ◈。指控华吉羽“情节严重”依据不足ღ◈,请求驳回抗诉ღ◈,维持原判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ღ◈,原审被告人候皓平ღ◈、朱长发ღ◈、曹伟龄ღ◈、侯晓平ღ◈、叶建生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ღ◈,并由下级代理接受会员投注ღ◈,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ღ◈,并属于情节严重ღ◈;原审被告人华吉羽为赌博网站做代理ღ◈,并接受会员投注ღ◈,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ღ◈。关于抗诉意见ღ◈,证人朱水林使用原审被告人华吉羽提供的网络“百家乐”账号投注ღ◈,没有实际投入金钱ღ◈,赌博结束后与原审被告人华吉羽结算的依据是“输赢金额”项下的数额ღ◈。本案中ღ◈,原审被告人华吉羽在与证人朱水林结算前ღ◈,即被公安机关抓获ღ◈,没有实际结算ღ◈,没有收取或支付赌资ღ◈。该网络“百家乐”账号显示的“投注金额”人民币200余万元ღ◈,系证人朱水林反复多次投注滚动叠加的数字ღ◈,该数字不能真实客观反映涉案赌资数额ღ◈。原审法院具体案件具体分析ღ◈,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ღ◈,发现网络“百家乐”系统中所显示的“投注金额”存在重复计算问题ღ◈,在依据投注点数不能计算出客观真实赌资数额时ღ◈,结合本案各方面证据并参考“输赢金额”项下的数额ღ◈,认为指控原审被告人华吉羽开设赌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依据不足ღ◈,并无不当山本惠美ღ◈。裁定驳回抗诉ღ◈,维持原判ღ◈。

  判决生效后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认为ღ◈,原一ღ◈、二审裁判未认定原审被告人华吉羽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ღ◈,属适用法律错误ღ◈,导致对华吉羽量刑畸轻ღ◈。华吉羽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00余万元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ღ◈、最高人民检察院ღ◈、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网络赌博案件意见》)第一条ღ◈、第三条的规定ღ◈,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ღ◈,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ღ◈,属于“情节严重”ღ◈。

  华吉羽及辩护人提出ღ◈:1.在本案中网络系统中所显示的“投注金额”与《网络赌博案件意见》中的“投注金额”并不是同一个概念ღ◈,不能混淆套用ღ◈。2.本案中参赌人朱水林并没有实际投入金钱ღ◈,赌博结束后与原审被告人华吉羽结算的依据是“输赢金额”项下的数额ღ◈。而华吉羽在与朱水林结算前就被公安机关抓获ღ◈,并没有进行实际结算ღ◈,也没有收取或支付赌资ღ◈。3.对于“赌资数额”的计算太阳集团游戏城新版ღ◈,《网络赌博案件意见》中并没有给出网络赌博中重复下注的数额是否可以累计的明确规定ღ◈。因此ღ◈,本着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ღ◈,华吉羽的投注数额不能认定为超过30万元而被认定为“情节严重”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一ღ◈、二审相同ღ◈,并确认原审被告人华吉羽接受会员朱水林的投注ღ◈,为朱提供了虚拟额度为10万元的账户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ღ◈,原审被告人华吉羽担任赌博网站代理ღ◈,接受一名会员投注山本惠美ღ◈,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ღ◈。朱水林使用华吉羽提供的账号ღ◈,在虚拟额度内投注ღ◈,并没有实际投入钱款ღ◈,其与华吉羽结算的依据是“输赢额”项下的数额ღ◈,双方结算前都已被抓获ღ◈,没有实际交付赌资ღ◈。该网络“百家乐”账号的“投注金额”人民币200余万元ღ◈,系反复多次投注滚动叠加的数字ღ◈,存在重复计算问题ღ◈,不能真实客观反映涉案赌资数额ღ◈,结合本案其他事实和证据ღ◈,原裁判不认定原审被告人华吉羽开设赌场罪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并无不当ღ◈。抗诉机关关于应认定原审被告人华吉羽开设赌场情节严重ღ◈,原判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不予支持ღ◈。据此ღ◈,裁定驳回抗诉ღ◈,维持原判ღ◈。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被告人华吉羽的开设赌场行为赌资数额应当如何计算ღ◈,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ღ◈。其中ღ◈,核心问题是网络赌博犯罪与线下赌博犯罪在赌资数额计算上有何区别ღ◈。

  首先ღ◈,原裁判适用法律并无不当ღ◈。《最高人民法院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赌博案件解释》)第八条规定ღ◈: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ღ◈,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ღ◈。《网络赌博案件意见》第三条规定ღ◈,网络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ღ◈,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ღ◈。无论是线下赌博还是线上赌博ღ◈,《赌博案件解释》和《网络赌博案件意见》均规定了计算赌资数额有两种方式ღ◈,即投注额及赢取额ღ◈,但未对两种认定方式的具体计算方法作详细说明ღ◈。本案中ღ◈,法院采取的计算方式是以初始投注额作为赌资数额ღ◈,并无不妥ღ◈,检察机关采用的方法不具有可操作性ღ◈,会和线下网络赌博赌资计算方式产生巨大偏差ღ◈,不利于案件审判公正ღ◈。

  《赌博案件解释》和《网络赌博案件意见》规定计算赌资数额有两种方式ღ◈,即投注额及赢取额ღ◈。如果按照投注额计算ღ◈,一般有三种计算方式ღ◈:一是以各个行为人预先投入实际或者虚拟的金钱数额计算投注额ღ◈,虚拟的金钱数额就是像“百家乐”类似的网络赌博系上线向下线提供账户ღ◈,每一个账户内有虚拟资金数额ღ◈,按一定周期结算ღ◈,参赌人员不需要提前投人现实资金ღ◈;二是本案检察机关意见ღ◈,即按照网络赌博计算机最终显示的投注额来计算赌资数额(一人多局)ღ◈;三是根据网络赌博的时空特点ღ◈,将与行为人平行于网络空间的所有参与该赌局的人投注额整体计算(多人多局)ღ◈。如果按照赢取额计算ღ◈,一般有两种计算方式ღ◈:一是按照网络赌博计算机最终显示的输赢额来计算赌资数额(一人多局)ღ◈;二是按照网络赌博的时空特点ღ◈,将与行为人平行于网络空间的所有参与的该赌局的参赌人的输赢额进行计算相加计算(多人多局)ღ◈。

  司法实践中ღ◈,线下赌博犯罪赌资数额的认定一般是以司法人员当场缴获的资金作为赌资数额ღ◈,该赌资数额是在同一时空内ღ◈,多名参赌人员多局赌博累加的数额ღ◈。而网络“百家乐”赌博是一种新型的网络赌博方式山本惠美ღ◈,是一种线上赌博方式ღ◈。该赌博方式与线下网络赌博的明显区别是ღ◈,后者参赌人员不在同一空间内参赌ღ◈,是在平行网络空间同时参与ღ◈,其他参赌人员互相是未知的ღ◈,不可见的ღ◈,一般不可能知晓其他同时参赌人员的投注额或者是赢取额ღ◈。例如线万元现金进人线下赌场进行赌博ღ◈,最后线下开设赌场的赌资额是缴获的40万元ღ◈;但是线上网络“百家乐”赌博只能知晓本人的投注额或者是赢取额ღ◈,故线上网络“百家乐”赌博的赌资数额认定不可能实现网络平行空间所有参赌人员赌资数额相加的计算方式ღ◈。

  本案中ღ◈,检察机关认定的赌资数额ღ◈,是以计算机最终显示的投注额来计算的ღ◈。网络“百家乐”赌博中的“投注金额”类似于证券交易中的交易量ღ◈,该数额的特性就是在账户额度内可以连续ღ◈、反复投注ღ◈,并会在结算周期将每次的投注数额正向相加ღ◈。因此ღ◈,每次结算时累计投注额可能远远超过参赌人员实际最初投入资金的数额ღ◈。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华吉羽提供的“vm56688”账号的投注金额200余万元ღ◈,这一数据是参赌人员朱水林利用原审被告人华吉羽提供的额度为10万元的账号中的虚拟点数ღ◈,在事先约定的投注上ღ◈、下限之内经过多次反复投注滚动叠加的数字ღ◈,是多局投注额的相加ღ◈,赌资数额与初始投注额偏差较大ღ◈,会对被告人产生极不公正的结果ღ◈。假设参赌人员4人ღ◈,每人带10万元现金进入线下赌场互相进行赌博ღ◈,最后赌资额计算一般是不会超出40万元ღ◈。但是如果一个参赌人员用10万元的赌博账户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ღ◈,以一人每局投注额累计相加作为开设赌场人员的赌资数额ღ◈,10场赌局为基准ღ◈,没有一次盈利ღ◈,每局输1万元ღ◈,投注额从10万元依次降低太阳集团游戏城新版ღ◈,也就是55万元ღ◈,高于线下多人参赌的赌资数额ღ◈。

  同样的ღ◈,若采用赢取额的每局累计计算方式ღ◈,也是存在数额畸高或者畸轻ღ◈、以及数额大小会和参赌人员的赌博技术相关联的问题ღ◈,这也明显不恰当ღ◈。

  线上网络“百家乐”赌博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我们选择以行为人各个账户内最初实际或者虚拟投注金钱数额相加来计算ღ◈。这个数据既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开设赌场的行为人接受投注的资金ღ◈,账户越多ღ◈,说明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越大ღ◈;同时该计算方式也不会轻纵犯罪分子ღ◈,具有实际计算执行的可能性ღ◈,与同类线下赌博开设赌场的行为有同等严厉处罚ღ◈,体现公平的裁判价值目标ღ◈。这种计算方式既可以平衡线上赌博犯罪行为和线下赌博犯罪行为ღ◈,也能对网络赌博犯罪分子形成威慑力ღ◈。需要注意的是ღ◈,这个账户数额不一定等同于投注人数ღ◈,因为一个投注人可能有多个账户ღ◈。

  此外ღ◈,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ღ◈,原审被告人华吉羽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ღ◈,接受一名成年参赌人员(会员)投注ღ◈,在与洪传忠有关联的案件中属于第四层级代理(洪传忠一候皓平一侯晓平一华吉羽)ღ◈,时间较短ღ◈,尚无获利ღ◈,也不符合《网络赌博案件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ღ◈,无法认定原审被告人华吉羽开设赌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ღ◈。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ღ◈,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ღ◈、拘役或者管制ღ◈,并处罚金ღ◈。

  开设赌场的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ღ◈、拘役或者管制ღ◈,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ღ◈,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ღ◈,并处罚金ღ◈。

  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ღ◈、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ღ◈。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ღ◈,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ღ◈。

  《最高人民检察院ღ◈、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ღ◈、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ღ◈。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ღ◈,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ღ◈。

  《最高人民法院ღ◈、最高人民检察院ღ◈、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ღ◈、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ღ◈,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ღ◈,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ღ◈。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ღ◈、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ღ◈,犯罪嫌疑人ღ◈、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ღ◈,可以认定为赌资ღ◈。向该银行账户转入ღ◈、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ღ◈。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ღ◈,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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